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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奕文 | 刑事辩护 要靠良心

2021-10-07 10:38:01 来源:原创

前段时间去法院开庭,法庭在我的庭前还安排了一个庭审,起因是源于疫情,所以视频开庭也是尽可能的安排紧凑,于是把一些不复杂的、简单的案件排在复杂的案件之前,节约资源。

闲来无事,就坐在旁听席听一下庭审。了解到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指派律师,也就是法律援助律师,开始和庭中还很顺利,辩论辩护环节开始后,法援律师发表了意见。大致意思是“本案定性错误,不应该定起诉书质控的A罪,而应该定更重的B罪,希望法庭能够加重被告人的刑期”。听到这里,我简直惊掉了下巴,不敢相信自己的耳朵,对着其他旁听人员一阵苦笑,还好是带着口罩,没有表现的很夸张。庆幸的是,这位法援律师的辩护意见没有“得逞”,法庭还是按照A罪进行了判决。

我在想,难道这位法援律师庭前没有征求过被告人的意见吗?没有和被告人说自己不但不会做罪轻辩护,反而还要做罪重辩护,被告人是同意的吗?他在庭前没有就此问题和公诉人及法庭进行过沟通吗?如果他不是法援律师,而是委托律师,那么他还会做罪重辩护吗?辩护律师究竟能不能做罪重辩护?这样做是否违反职业道德?

辩护人能否做罪重辩护?这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

《刑诉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法》第三十一条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的很明确,作为辩护人,你的本质工作就是提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并不包括提出罪重的意见。本质上说,法律援助律师与委托律师没有任何差别,只是一个是受国家的指派,一个是受委托人的委托而已。既然本质相同,那么如果辩护人在庭前告诉自己的当事人,自己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太轻,不应当判1年,而应当判3年,提出要和法庭建议加重处罚。有哪个当事人可以接受?有哪个当事人的家属可以接受?此时你还能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提出“罪重”的意见?这是不是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信答案不言自明。

坦率的说,我认为这名法援律师可能在庭前根本就没有会见过当事人,也没有向当事人提出过对本案的看法以及量刑,而是在法庭上突然发表了这种意见,荒唐至极。这样的法律援助,不能叫“援助”,只能叫“挖坑”。

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是一门技术性极高的工作,需要有专业的知识、需要逻辑能力、需要生活阅历、需要勇气和信念等,这些内容的养成其实是缓慢的过程,即使是一个法学科班生,取得了律师执业证后,面对一份刑事案件以及证据材料其实也是难以下手的,更别说办好一个案件了。实践中,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说实话还是蛮简单的,很多都交给年轻律师“练手”了,往往不用太费心,也能顺利结案。但复杂的援助案件,比如说扫黑除恶案件,更需要律师们的专业、耐心、用心和细心,但由于收费低、工作量大等原因,不会每一个法援律师都能像委托案件一般细心办理,这时候就需要靠良心了,否则会出现重大问题。

说道良心,律师这个行当除了是手艺活外,其实还是良心活。无论律师的名气多大、收费多高、接案前信心多足,说实在的律师还是个人,都需要靠主观动能来做事。尤其是刑事案件这种,每个案件都有自己的特点,不千篇一律,需要发掘一切有用信息,这个时候任何的工作疏忽或者不上心,都无法成就一个案件,这是没有技术性“标准”之说的,只能靠“良心”来进行自我约束。

这些年,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很多都是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来完成的,也是那些律师用良心换来的。比如聂树斌案、张氏叔侄案、赵作海案、念斌案等等,都是通过律师们的不断接力奔走,发声呐喊换来的结果,内心正义并且不断努力,才是最佳的职业操守。

长篇大论了一通,只是想说,希望不要让“罪重”辩护重演,也希望法律援助不要变成形式援助。“用良心做事、用真心做人”,与每一位刑辩律师共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