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您的位置: 首页 > 经典案例

寻衅滋事无罪案

2022-04-01 11:22:59 来源:

近日乐天刑事部杨奕文律师收到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并正式对张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在此,要感谢体制内的健康力量,通过个案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图片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某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张某在常州市某大学校园门口,与其母亲因至宿舍搬运行李一事发生争执,后情绪失控,对校园周边财物与其母亲车辆进行随意毁坏。后,被害人A骑电动车路过时,被不起诉人张某击受害人A打头部,导致鼻骨折,经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鉴定,被害人A所受之伤构成轻伤二级。后,常州市新北区公安分局以张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由新北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审查起诉。

图片
辩护思路:

1、在侦查阶段申请对张某的精神状态做司法鉴定。

辩护人介入案件后,经过了解,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在案发时的行为是一种应激性的、无目标性的破坏行为,其不光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进行了暴力破坏,而且还造成了自己手部受伤,该种行为看起来极不正常。

辩护人随即询问其家长,张某是否有心理及精神类疾病病史,得到肯定答案后,辩护人向侦查机关提出申请,对张某在作案时是否为精神疾病发作期进行鉴定。

经鉴定,鉴定机构明确两点意见:1、事发及目前为抑郁发作期;2、嫌疑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上述两点鉴定意见的作出,为之后实现不起诉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促成赔偿工作,积极达成谅解。

物损鉴定和人损鉴定后,鉴定意见对张某造成的物损金额和人损情况作出了明确认定。

在辩护人的积极促成下,张某家属首先对学校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向学校说明了张某的精神状态是本次案发的诱因,在获得学校领导理解的基础上表示会严格把控,不再出现类似事件,后学校对张某的破坏行为表示谅解。

同时,经过长期的、多次协商,辩护人一方面要求张某家属对A的受伤积极跟踪,承担所有医疗费;另一方面辩护人与A保持沟通,做耐心的解释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希望A能够考虑到张某还是一名学生,接受张某的道歉,并就A的受伤作出一致性的赔偿意见,最终取得A的书面谅解。


3、要求家属对张某积极治疗,并及时向司法部门反映。

心理疾病的治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伴随着医疗期和康复期,是需要时间的。辩护人向检察机关充分说明情况后,表示会让张某的家属对张某积极治疗,并及时向检察机关定期汇报治疗情况,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充分时间,对张某的恢复情况进行考察,检察机关同意了辩护人的意见。

后,辩护人要求家属在每一次医疗后都及时汇报,并将医疗材料邮寄,做好跟踪工作,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反馈。

经过长期康复,张某的疾病终于得到好转。


4、鼓励认罪认罚,明确提出不起诉方案。

虽然张某的行为确属事出有因,但由于张某案发时并非精神病发病状态,属于限制行为状态,确实违反了刑法的规定,可以定罪处罚。

故,辩护人向张某解释了法律规定和可能争取的处罚结果后,积极向检察机关表明愿意认罪认罚,一方面表明了张某的态度,一方面希望检察机关能够给予最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后经过认罪认罚程序,检察院的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6个月。

同时,辩护人也希望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中,张某的学生身份,以及事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努力康复的过程,希望检察机关本着以人为本,教育为主的司法理念,以及最高检宽严相济,慎诉慎罚的司法精神,能够对张某能做出不起诉处理,检察院的承办人员也都一一记录在案。


5、刑事和解,取得不起诉结果。

在辩护人的一再争取下,检察机关终于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由张某和A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后,经过审委会讨论,最终认定,张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能够积极履行赔偿责任,已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遂作出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书作出后,检察院承办人在辩护人的带领下,在张某的学校,于学校领导的见证下,向张某下达了不起诉决定书。张某表示,务必会从本起案件中吸取教训,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同时,学校领导也表示,在不起诉张某后,会让张某复学继续学业,不会耽误孩子的前程。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本案辩护工作圆满完成。

图片
结语:

辩护人办理的任何刑事案件,其实都是在办理他人的人生。

本案中,如果张某受到刑事处罚,那么其必定无法继续学业,不光是影响到他的前途,也会导致他的人生之路产生重大转变。

我们相信,法律是有温度的,法律的温度根植于人类善良的情怀。尤其是在宽严相济的司法背景下,辩护人更加需要判断个案的情况,向司法部门重点解读案件的起因、性质、处理结果等内容,并努力做好化解矛盾工作。

正如法律规定的那样,宽严相济的司法精神下,要达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